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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元—30000元!​今天起,大理市重手整治这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07
文章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作者:张楠 点击数:35

7月21日,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对大理市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公告》,对破坏市容市貌和城市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其中: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车辆乱停乱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来看公告详细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更大的力度、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2020年7月22日起,将对大理市城区不文明行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常态化管理,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全社会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程,确保城乡卫生状况得到全面巩固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未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的,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登记擅自饲养犬类等宠物或者在建成区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任犬只等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未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擅自占道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车辆乱停乱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四、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开展经营性服务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1日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