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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彝族打歌保护传承条例》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6-24
作者:张楠 点击数:10349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彝族打歌保护传承条例

(2025年2月19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巍山彝族打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彝族打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彝族打歌,也称“踏歌”,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彝族群众世代相传、流传广泛,一般以芦笙、大刀引领,笛子、三弦伴奏,围火成圈,踏地为节,对歌打跳,集歌、舞、乐于一体的民族民间集体性舞蹈。

第四条  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对象主要包括:

(一)传统彝族打歌调、音乐、舞蹈及其表现形式;

(二)彝族打歌有关的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

(三)彝族打歌有关的传统服饰、乐器、器具等的制作技艺;

(四)彝族打歌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壁画、手稿、经卷、文献、典籍、作品、资料;

(五)彝族打歌有关的传统礼仪、节庆和巍宝山歌会等民俗活动;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彝族打歌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与彝族打歌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彝族打歌的保护传承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一定传承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彝族打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彝族打歌传习场所的管理维护。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彝族打歌保护传承示范点,对具有鲜明彝族打歌特色的青云、东山、五印、青华等地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打歌场、传习所等彝族打歌场地和设施建设,设立县级彝族打歌文化展示场馆,收集、整理、展示彝族打歌相关实物、图文、视频和史料等。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彝族打歌保护传承规划,加强彝族打歌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记录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建设彝族打歌数字平台。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临失传的打歌调、口传文学、舞蹈技法等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松下踏歌图》壁画等实物进行保护、研究和利用。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县级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完善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发掘培养、动态管理等制度。

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人义务,依法享受传承人权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彝族打歌文化的研究,做好彝族打歌历史文化价值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彝族打歌艺术团、打歌队的管理工作,培育彝族打歌文化企业。

鼓励支持优化整合彝族打歌艺术团、打歌队,提升演艺水平,拓展演出渠道。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文化企业培育优秀彝族打歌艺术精品,注册商标,建立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现代科技开发创意产品,加强《阿克力》、《山妮惹》等代表性作品的艺术成果转化利用,突出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彝族打歌的宣传推介,建设彝族打歌文化交流平台,在春节、二月八、火把节等传统节日、节庆,举办彝族打歌文化活动,开展彝族打歌比赛和群众性集体打歌展示展演,促进各地彝族打歌文化的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彝族打歌艺术团、打歌队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普法等内容融入彝族打歌调,寓教于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族打歌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工作,组织彝族打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编排和推广彝族打歌课间操、健身操和集体舞,推动彝族打歌体育健身运动发展。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彝族打歌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打造彝族打歌文化街区,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丰富文化产品,开展彝族打歌体验活动,支持鼓励文旅企业推出彝族打歌精品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打歌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推动彝族打歌乡土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发展。

支持与彝族打歌相关的刺绣、服饰、乐器等文创产品开发,促进群众增收。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一)开展彝族打歌传承、传播活动及国内外合作交流;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捐赠彝族打歌相关资料、实物、资金,参与志愿服务;

(三)开展彝族打歌文化研究、影视拍摄,整理、翻译、出版相关文献、典籍、资料;

(四)组建彝族打歌艺术团、打歌队;

(五)创作与彝族打歌相关的文艺作品,开发旅游服务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

对在彝族打歌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保护利用彝族打歌应当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彝族打歌进行歪曲、贬损;不得冒用彝族打歌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侵占、损毁与彝族打歌保护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彝族打歌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 巍山旅游

责编 张楠

校对 刘榕杉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