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州级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开展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态调控种类和时间
(一)种类:太湖新银鱼、西太公鱼、䱗等外来小型鱼类。
(二)时间: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分2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5日,第二阶段为10月26日至11月15日。每日作业时间为19:30—次日8:00。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暂停生态调控工作的,须按要求暂停调控。
二、生态调控网具要求
第一阶段中,银鱼调控使用网目在0.7—0.8厘米的银鱼网,西太公鱼、䱗使用网目1.6厘米的刺网进行调控;
第二阶段中,银鱼调控使用网目在0.8—0.9厘米的银鱼网,西太公鱼、䱗使用网目2.0厘米的刺网进行调控。
每艘生态调控船只使用网具总数不得超过30张,禁止使用一切其他网具,严禁使用机动设施、密眼小拉网、地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大的作业方式,一经查获,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并取消生态调控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生态调控区域
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区域为除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沙坪湾等区域以外的洱海湖区。
四、生态调控船只数量
洱海鱼类生态调控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各镇(街道)生态调控船只数量按比例分配,合计不超过1055艘,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专业社和农业社之间,镇(街道)之间可适当调剂。
五、生态调控办证相关要求
(一)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实行有偿调控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办理辖区内的《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证》;参与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2024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实行渔民自愿报名原则,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大理市户籍;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有经审验合格的铁质人力船;有2017年度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办证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8月15日。
(四)办证地点:环湖各镇(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五)洱海鱼类生态调控证实行一船一证,严禁一证多船,一经发现,取消生态调控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外来小型鱼类生态调控船舶名额分配表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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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理融媒
责编 汤雁玲
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