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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价格欺诈、摄影未明码标价、停车场乱收费……大理市公布7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1
作者:汤雁玲 点击数:2975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旅游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年上半年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以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强化案件查办,着力解决游客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了酒店民宿坐地起价不履行合约、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旅拍乱收费、“风干假牛肉”等一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强化惩戒涉旅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涉旅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和优质服务的意识,现公布第一批旅游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01 大理市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18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通过“美团平台”预订了大理市下关街道金星社区大理市某某酒店标准间2间,在支付费用360元后,订单被无故取消,并提示房间已满,且未退还房费。

经调查取证属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02 大理市某摄影工作室不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12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理市下关街道金星社区洱河南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经营场所设有鲜花台,用于婚纱拍摄使用,单独付费,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罚款。

03 大理市某珠宝店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9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市下关街道建设东路21号泰业广场的大理市某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天平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进行罚款。

04 大理市双廊镇某餐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餐饮加工案

2024年3月19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理市双廊镇双廊村南诏风情岛码头的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内中间位置的操作板下层摆放的17袋黄油面包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物资和罚款的处罚。

05 大理市双廊镇某停车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3月13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市双廊镇双廊村复线路的大理市双廊镇某某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停车场入口起闭杆上贴有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与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联发〔2023〕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相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06 大理市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28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大理古城人民路“大理市某某经营部”购买的牦牛肉干和牛肉干真实性存疑。

经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实,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将以鸭肉、猪肉为原料的产品宣称为牛肉、牦牛肉的行为,属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07 大理市某餐饮店食品违法案

2024年4月1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理市下关街道正阳时代广场的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加工使用纯牛奶14袋、调味料1瓶、蒸鱼豉油1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十一)、(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没收违法物资和罚款的处罚。

在下一步工作中,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并重意识,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短斤少两、制假售假、随意涨价、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不符合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大理旅游金字招牌。

同时,请广大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时保留好相关合同、票据等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872-12345。

来源 大理发布

责编 汤雁玲

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