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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01-01
作者:汤雁玲 点击数:2224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大理州铁腕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全力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坚决守护好旅游金字招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信用经营、诚信经营,勿要以身试法。现通报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期),具体案例如下:

一、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李某良殴打赵某博案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1日,在宾川县鸡足山景区九莲寺,游客李某良与游客赵某博因日常矛盾发生口角争执,两人到了九莲寺居住的地方后又发生了争吵,随后李某良使用铲子对赵某博进行殴打,致使赵某博头部和手指受伤。后经聘请云南省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博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根据现有资料伤者赵某博此次损伤的伤情已达轻微伤。

处罚依据及结果:李某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良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2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宾川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日

二、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杨某旬非法拦截机动车案

简要案情:违法人杨某旬在大理市银桥镇磻溪村委会锦溪路经营停车场。2023年4月至10月25日杨某旬多次采取拦截过往车辆的方式让路过的机动车停放到其经营的停车场内,严重影响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经民警多次警告后,杨某旬仍不悔改,继续拦截车辆拉客停车。2023年10月25日15时00分许,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在大理市银桥镇磻溪村委会磻溪码头路口将正在拦截车辆的杨某旬(女)查获。经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口头传唤到大理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询问。

处罚依据及结果:杨某旬拦截车辆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旬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三、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陈某华被殴打案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9日20时30分左右,在大理镇复兴路那年摄影店门口,沈某某与杨某放、田某因为拉客的问题发生纠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沈某某将田某的手机摔在地上,造成田某手机损坏,随后陈某华又与杨某放、田某互相拉扯、推搡。

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沈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田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陈某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杨某放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0日

四、云南任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云南任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1012**)委派导游黄某某(导游证号:WPR748**)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2日至15日(昆大丽全程共6天5晚),云南任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昆明至大理的旅游行程中,由黄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大巴车上黄某某向游客兜售鲜花饼、榴莲饼、香猪肉、火腿、核桃、土鸡蛋海苔卷、油菌子等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任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五、导游黄某某在导游服务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8月30日对导游黄某某(导游证号:WPR748**)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2日至15日黄某某受云南任我游旅行社临时委托负责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品质游昆明、大理段的导游服务。在8月15日的导游服务过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黄某某向游客兜售鲜花饼、榴莲饼、香猪肉、火腿、核桃、土鸡蛋海苔卷、油菌子等物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黄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六、导游曹某胁迫旅游者购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日,游客电话投诉至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国庆中秋假日值班室,反馈导游曹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存在胁迫购物等违法行为。大理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导游曹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使用“我一点都不买,我不干,那真的不行啊,那真的不行”等胁迫性话语,导致游客不满下车后引发了投诉,虽游客下车非当事人主观行为,但已构成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3日

七、导游李某胁迫旅游者购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30日,游客在“一部手机管旅游”上投诉,反应导游李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存在胁迫购物等违法行为。大理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导游李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使用“你们报的不是纯玩团,不买东西明天你拉着你的行李就可以离开了”等胁迫性话语,导致游客不满离团后引发了投诉,虽游客下车非当事人主观行为,但已构成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李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8日

八、大理大队依法查处王某冬非法巡游出租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5日,王某冬驾驶川AA672**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在大理火车站接了2名游客行程是大理、丽江;经调查查明:王某冬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王某冬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九、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7日,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所属的驾驶员康某驾驶云R207**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大理市大理悦云某某酒店接了旅行团29名游客,行程是大理一日游;经调查查明: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所属的云R207**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4日

十、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从事包车客运时其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7日,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所属的驾驶员格茸某某驾驶云R231**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丽江机场接了旅行团31名游客,行程是大理、丽江;经调查查明: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所属的云R231**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从事包车客运时,其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运通分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9日

十一、大理市刘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11饼明前金芽普洱茶(熟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对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十二、大理市张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日,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5饼宫廷普洱茶(熟茶);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对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十三、洱源钟某果蔬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洱源钟某果蔬行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单位: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 汤雁玲

审核 龚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