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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2023年第3季度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8
作者:代汪媛 点击数:11677

9月28日,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大理州2023年第3季度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杨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情况:2023年08月27日23时许,成都籍游客杨某虚构“大理古城里面的XX(地名),发生了妇女无故失踪案,估计被噶腰子了!各位小心!远离歪门邪道”的信息,并使用小红书APP账号“在网络发布,造成恶劣影响。

法律依据: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杨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08月28日

二、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黄某某、刘某某被辱骂、殴打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30日10时05分,大理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大凤路大锦盘依山客栈对面导游打人。接警后,太和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仅有报警人和其朋友两人在现场,另一涉事司机已驾车离开。经询问7月29日,游客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在大理古城通过旅游包车广告,预订了一辆次日环游大理一天的包车,约定可随意游玩。7月30日9时,罗某某驾驶白色起亚轿车到大理古城接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出游,途中罗某某将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带到私自安排的景点,刘某某二人拒绝购票进入,表示只想去看洱海,罗某某驾车返回途中因游客刘某某和黄某某提出异议便对二人进行辱骂,车辆行至大凤路大锦盘附近时,罗某某将刘某某、黄某某二人驱赶下车,刘某某随即用手机拍车牌,罗某某便下车阻止,黄某某则在一旁拍摄视频,遂发生拉扯,期间导致刘某某左手小臂被抓伤。罗某某将黄某某手机夺过并抛甩至旁边绿化带内,随后驾车离开现场。民警随即传唤罗某某至大理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询问,罗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罗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07月30日

三、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郭某涉嫌盗窃景区财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6日,广东籍游客郭某到宾川县鸡足山景区旅游,游览寺庙看见功德箱内的钱财时,见财起意,盗窃了宾川县鸡足山景区铜瓦殿大雄宝殿、五观堂、观音阁内功德钱现金766.5元,被当场抓获。

法律依据:宾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郭某盗窃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766.5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宾川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16日

四、导游尹升心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言行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尹升心(导游证号:NSO6483L)涉嫌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尹升心2023年7月4日至7月8日组织的昆大丽6天游活动时进行导游服务过程中使用“购买白粉可以获暴利”等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当言语,其违法行为引发了广大网友跟帖并转发,导致舆情发酵,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尹升心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5日

五、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101016)委派导游刘卫国(导游证号:VBD6658Y)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8日至13日(昆大丽全程共6日),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昆明至大理的旅游行程中,由刘卫国提供导游服务,该公司事先在旅游车上准备好鲜花饼、榴莲饼等五种云南特产向旅游者兜售,与旅游者产生争执,使用“搅屎棍”等不当言语的视频被旅游者发布在抖音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云南的旅游形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5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2日

六、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卫国在旅游行程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某国在旅游行程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8日至13日(昆大丽全程共6日),丽江享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卫国(导游证号:VBD6658Y)带团昆明至大理的行程段导游服务,其事先在旅游车上准备好鲜花饼、榴莲饼等五种云南特产向旅游者兜售,销售单价不分品种均为每箱100元,共获利450元。行程中与旅游者产生争执,使用“搅屎棍”等不当言语的视频被旅游者发布在抖音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云南的旅游形象。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刘卫国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2日

七、导游人员候庆萍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候庆萍(导游证号:CDD4731H)涉嫌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诱导、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4月14日至18日,导游候庆萍在昆明至大理段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7件。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候庆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6日

八、导游张晓明在导游服务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7月14日对导游张晓明(导游证号:AEY1388D)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导游张晓明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张晓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5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0日

九、导游李任基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李任基(导游证号:LDP7349B)在导游活动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9日至30日,导游李任基在昆明至大理段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11件、榴莲饼7件、海苔卷1件,共计19件。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李任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9日

十、导游徐志鹏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徐志鹏(导游证号:BNZ4297L)在导游活动中涉嫌胁迫旅游者消费并导致游客滞留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13日,导游徐某某因游客购物问题在车上使用过激性话语致使游客不满并发生争吵后下车,导致10名游客滞留,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徐志鹏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9日

十一、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反映游客李某某参加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CJ100021)组织的吉象号专列一路向北行程时在漠河死亡,未签订旅游合同,要求文旅部门介入查处。2023年6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就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名游客是由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招徕,参加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2023年6月16日至7月2日“吉象号专列之一路向北”旅游团队,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出团前未与李某某等4名游客在旅游合同委托代表签字页上签字捺印确认,构成了出团前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参照《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行政责任问题的答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责任由分社、服务网点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理苍山东路门市部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3日

十二、导游苏坚在导游服务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苏坚(导游证号:AG51783L)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苏坚在导游活动中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苏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日

十三、大理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大理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L-YN00485)涉嫌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大理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4月26日至4月28日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所接待的大理“二日游”旅游团有5名游客未依法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5日

十四、李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

2023年6月22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788DV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7人,实载7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李某某与乘客通过抖音平台,约定在大理市火车站路口接乘客进行大理一日游,行程结束后收取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的乘车费用。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云L788DV号车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员李某某违法行为属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

十五、杨某某从事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

2023年8月14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D68857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5人,实载4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杨某某与乘客通过双廊青山客栈前台介绍,约定在大理市火车站路口接乘客进行大理一日游,行程结束后收取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的乘车费用。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云LD68857号车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员杨某某违法行为属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千元整(¥5000)行政处罚。

十六、字某某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

2023年9月7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大理火车站路口开展行政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云LD83100小型轿车涉嫌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该车辆核载人数5人,实载5人(含驾驶员1人),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驾乘人员询问得知,驾驶员字某某与乘客通过花小猪线上平台约定从大理火车站前往大理镇才村码头,并约定行程结束后通过花小猪线上平台收取乘车费。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云LD83100号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查,驾驶员字某某违法行为属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


来源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代汪媛

审核 童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