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州级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态调控时间和种类
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和调控种类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8月21日至9月20日,调控种类为银鱼、西太公鱼、䱗等外来小型鱼类。
第二阶段为10月21日至11月20日,调控种类为4公斤以上的鲢、鳙、鲤和400克以上的鲫。
第三阶段为12月1日至20日,调控种类为西太公鱼、䱗等外来小型鱼类。
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暂停生态调控工作的,须按要求暂停调控。
二、生态调控网具要求
银鱼、西太公鱼、䱗等外来小型鱼类调控按照应捕尽捕原则,银鱼调控使用网目在0.7-0.8厘米的银鱼网进行调控,西太公鱼、䱗等鱼类在第一阶段使用网目2.0厘米的单层刺网,在第三阶段使用2.2厘米的单层刺网进行调控,每艘船只使用网具总数不得超过30张。
鲢、鳙、鲤、鲫等大规格鱼类调控按照捕大留小的原则。鲢、鳙、鲤生态调控使用网目尺寸大于18.0厘米的三层刺网;鲫生态调控使用网目尺寸大于9.0厘米的三层刺网;或者使用“拦赶刺张”联合渔法进行调控。
严禁使用燃油机动设施,禁止使用密眼小拉网、地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作业方式,一经查获,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取消调控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生态调控区域
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控区域为除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洱海湖区。其中使用“拦赶刺张”联合渔法的调控区域为挖色至湾桥古生东西横向区域。
四、生态调控船只数量
洱海鱼类生态调控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其中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外来小型鱼类生态调控船只数控制在总船数的40%以内,各镇、街道生态调控船只数量按比例分配,其中农业社比例为船只总量的20%,专业社比例为船只总量的70%,市国投集团25艘,总共不超过1055艘。第二阶段大规格鲢鳙鲤鲫的生态调控船只数量及分配方式与2022年一致,其中各镇、街道150艘,市国投集团100艘。
五、生态调控办证相关要求
(一)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实行入湖许可、有偿调控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办理辖区内的《2023年生态调控入湖许可证》;参与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的,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中参加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外来小型鱼类生态调控的缴纳2000元/船,参与第二阶段大规格鲢鳙鲤鲫生态调控的缴纳2500元/船。
(二)2023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实行渔民自愿报名原则,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大理市户籍;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有经审验合格的铁质人力船;有2017年度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办证时间:2023年8月18日至8月20日。
(四)办证地点:环湖各镇、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洱海生态调控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严禁一证多船,一经发现,取消生态调控资格。
特此公告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来源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责编 代汪媛
审核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