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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五一”旅游市场消费环境,大理州、市召开提醒告诫会

发布时间:2023-04-17
文章来源:“大理融媒”微信公众号 作者:代汪媛 点击数:13336

4月14日,大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规范“五一”假期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醒告诫会,旨在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五一”假期舒心出行、放心消费。

会议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典型案例查办情况;对参会经营主体作提醒告诫谈话,发放《关于规范“五一”和三月街民族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明码标价自律承诺书和明码标价责任书;涉旅经营主体代表作了表态发言。

会议要求,广大经营者要转变思想,自觉维护大理形象,权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要处理好与管理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换位思考,依法依规经营,热情服务游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畅游大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会议强调,各涉旅经营主体要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恪守“视游客为亲人”理念,自觉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抵制和杜绝违法违规,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行为。要妥善处置消费投诉纠纷,努力实现涉旅投诉和涉旅购物退货双下降,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和擦亮大理旅游金字招牌。

州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负责人,市旅游商品协会、市客栈协会、市餐饮协会负责人,各监管片区分局(所)投诉举报相对集中涉旅经营主体和重点监管对象等参加会议。

关于规范“五一”和三月街民族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劳动节和三月街民族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各经营者提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价格行为。

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粮油菜肉禽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规定、维护价格基本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餐饮服务、特色商品、摄影服务等各类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严禁不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通过各种违规手段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发生。

五、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规范工作,严格落实收费公示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放置收费公示牌,严禁不按规定的收费形式收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发生。

六、电子商务平台、商场等经营者要加强入驻商户的管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发布虚假价格宣传广告、虚报特价揽客,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履行价格承诺。

七、民航、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提醒工作,严禁节日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发生。

八、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生活必需品、涉旅经营户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不完整履行: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过价格承诺,但实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商品或服务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消费误导: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模糊价格: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的。

(七)低标高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附加条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来源 “大理融媒”微信公众号

责编 代汪媛

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