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罗坪鸟吊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是云南省重要的秋季候鸟迁徙通道之一,具有极高的生态保护价值,而罗坪山本身就有很高的生态区位,位于山体顶部的保护区生态又极度脆弱。保护区的管理对于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提高地方生态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一、禁止事项: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六)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从事开发建设;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是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是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是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县自然保护区最原始、最生态、最纯粹、最美丽和最具有代表性的自然资源和森林生态景观,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2日
来源 洱源发布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李元